河北省确保国家公教人员工资发放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函[1999]9号)
为确保国家公教人员工资的正常发放,促进全省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各级政府要把确保公教人员工资发放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建立公教人员工资发放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并将责任分解到各有关部门。从1999年1月1日起,对市、县公教人员工资发放工作实行下管一级的办法,即各市对所辖县(市、区)工资发放负责,县(市、区)对所辖乡(镇)工资发放负责。对市、县公教人员工资发放情况进行考核,纳入对市、县政府工作实绩考核内容。
国家公教人员工资是指国家公务员、公办教师(含财政开支的离退休干部和教师)的工资以及民办教师工资的国补部分。国家公务员工资必须保证发放的范围指国家和省统一执行的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4项基本工资和职务津贴、保留物价性补贴两项补贴,其他补贴不作为欠发工资的统计范围。公办教师工资必须保证发放的范围指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3项基本工资和职务津贴、保留性物价补贴、教龄补贴、班主任津贴等补贴部分。从1999年1月1日起,各地要按照上述规定的工资发放范围,确保当年公教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对往年拖欠的公教人员工资要制定补发方案,力争在三至五年时间内给予解决。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公教人员工资发放。
一是立足本身,在安排预算时要首先保证公教人员工资支出需要,任何地方都不能一方面对个人支出部分留缺口,而另一方面去搞建设。各市对所属各县(市、区)报送备案的预算要严格把关,凡没有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支出顺序,对个人部分留有硬缺口的,市政府有权依法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下级批准预算的决定,要求其重新安排预算。各级对下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时,要区分不同情况,不得再让财政困难县用财政资金搞配套,以防止挤占工资发放资金,冲击预算顺利执行。
二是加强资金调度,确保工资发放资金。凡是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县(市、区)、乡(镇),从1999年起均要建立工资专户储存账户,由当地国库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每月工资发放数额,对组织的财政收入首先划入工资专户储存账户。工资专户储存账户资金只限于拨付工资,具体办法仍按冀财预字(1995)第7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省、市财政对困难县的转移支付资金,要按计划每月直接拨付到困难县工资专户储存账户上,确保专款专用。对没有建立工资专户储存账户又发生欠发工资的县(市、区)、乡(镇),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从1999年起,凡享受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其清理回收的本级财政周转金必须用于补充财政预算周转金,并根据每年财力状况,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预算周转金,确保工资发放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