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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税收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客运
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二[1999]7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税收征管,公平税负,规范纳税行为,现对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凡在我市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及个人,均应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我市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其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包括随营业税附征的税费)采取查账征收方法征收:
  (一)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
  (二)企业有固定的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
  (三)企业有固定场所或办公地点及开户银行;
  (四)企业具备健全的财会制度,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能准确地核算运营收入。
  三、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及个体经营者,一律就其运营车辆,采取单车定期定额的征收方法征税。单车定期定额应征税款包括运营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随营业税附征的税、费和司机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采取单车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征税的运营车辆,凡一辆车由两人驾驶运营的,单车定额比单人运营的定额提高40%的税款(大客车除外)。
  五、考虑到客运出租行业的经营特点,对采取单车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征税的运营车辆,每年按十一个月(即一月至十一月)计算征收税款。但对报经天津市公用局客运管理处批准,能够由客运处出具停运证明的车辆,按以下方法计算征收税款:
  1.当年停运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含一个月),仍按十一个月计算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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