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9]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对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二、根据市计委1999年1月20日印发的《转发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穗计基[1996]6号)要求,对我市所有使用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的项目,均实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工程质量总负责制度,将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到主管部门,并明确具体责任分工。即由市水利局负责农林水利项目,广州港务局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市建委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市粮食局负责储备粮库建设项目。请以上行为主管责任部门按《通知》要求,对1998年国家安排使用国债资金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于1999年4月10日前将检查结果报市计委,市政府将组织市计委、建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进行复查,市计委将检查情况汇总后报省计委、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