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财政厅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1999]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999年3月12日
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财政周转金整顿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顿财政周转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财政周转金是指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政府和财政职能的转变,财政周转金这种政策信用形式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取消财政周转金是进一步规范财政职能和财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改革和发展对财政管理的一项新的要求。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把整顿财政周转金和健全财政职能、加强财政管理结合起来,妥善做好有关善后工作,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整顿财政周转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整顿财政周转金,对所有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
(二)彻底清理财政周转金,财政周转金整顿工作不搞变通,不留尾巴;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四)稳步实施,尽量减轻取消财政周转金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
二、整顿财政周转金的主要内容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部门所掌管的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今后任何一级财政部门都不得直接或间接设置和发放财政周转金。
(二)财政周转金只收不贷后,各级财政部门对已到期的周转金借款,要积极清收。对开成呆账的借款,要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预字[1998]39号)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三)回收的财政周转金,一律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重点用于弥补历年财政赤字、解决财政挂账、增补预算周转金、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扶贫、教育等方面。
三、整顿财政周转金的方法与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