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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小公共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小公共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城[1999]8号 1999年3月29日)


各市地、县建设局(公用局、公共交通管理局)、工商局、公安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城市小公共汽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

黑龙江省城市小公共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小公共汽车的管理,维护小公共汽车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公共汽车正常营运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批转建设部“三定方案”中有关建设部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小公共汽车的经营者和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小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固定线路运行的6座以上 24座以下的客运车辆。
  第四条 大中城市应当以大运量的公共交通车辆为主,适当发展小公共汽车,小城市优先发展小公共汽车的原则,小公共汽车经营权应当实行有偿取得的原则。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小公共汽车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公用 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共客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小公共汽车的管理工作。
  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会同工商 公安 税务等部门共同搞好城市小公共汽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小公共汽车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县以上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 公安等部门编制城市小公共汽车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以上公共客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小公共汽车发展规划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城市小公共汽车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线网布局 密度和城市发展的规模,以及方便群众出行等因素进行编制。城市小公共汽车发展规划包括线路发展规划和车辆发展规划。
  第八条 从事城市小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必须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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