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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标准的通知

  注:1、被拆除房屋所处段的普通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本标准的,拆迁人可提出申请,经物价部门会同拆迁主管部门核准后,拆迁补偿价格可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
  2、拆除三层(含)以下庭院式住房,院子空地面积超过建筑物占地面积1.0倍的,其补偿标准另行制订。
  3、不设防的淹水片区,按照所在区位的次一级区位补偿,区位等级最低的不再降低。
  4、拆除建成20年(含)以内的成套住房,拆迁补偿价格经物价部门会同拆迁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可适当提高,其中:建成10年(含)以内的成套住房,提高幅度为5%;建成10年以上、15年(含)以内的成套住房,提高幅度为4%;建成15年以上的成套住房,提高幅度为3%。

  附2:
  非住宅拆迁补偿价格
  
  表1
  
                   综合非住宅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
│被拆除房屋所处│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含以│
│土处土地的级别│    │    │    │    │    │    │上)  │
├───────┼────┼────┼────┼────┼────┼────┼────┤
│综合非住宅价格│1850│1800│1750│1700│1650│1600│1400│
└───────┴────┴────┴────┴────┴────┴────┴────┘


  表2
  
                   商业区位补偿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商业区位级别│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含以上)│
├──────┼────┼────┼────┼────┼────┼────┼──────┤
│营业用房  │4000│3500│3000│2300│1600│700 │400   │
├──────┼────┼────┼────┼────┼────┼────┼──────┤
│非营业用房 │2800│2450│2100│1600│1200│400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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