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被拆除房屋所处段的普通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本标准的,拆迁人可提出申请,经物价部门会同拆迁主管部门核准后,拆迁补偿价格可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
2、拆除三层(含)以下庭院式住房,院子空地面积超过建筑物占地面积1.0倍的,其补偿标准另行制订。
3、不设防的淹水片区,按照所在区位的次一级区位补偿,区位等级最低的不再降低。
4、拆除建成20年(含)以内的成套住房,拆迁补偿价格经物价部门会同拆迁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可适当提高,其中:建成10年(含)以内的成套住房,提高幅度为5%;建成10年以上、15年(含)以内的成套住房,提高幅度为4%;建成15年以上的成套住房,提高幅度为3%。
附2:
非住宅拆迁补偿价格
表1
综合非住宅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
│被拆除房屋所处│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含以│
│土处土地的级别│ │ │ │ │ │ │上) │
├───────┼────┼────┼────┼────┼────┼────┼────┤
│综合非住宅价格│1850│1800│1750│1700│1650│1600│1400│
└───────┴────┴────┴────┴────┴────┴────┴────┘
表2
商业区位补偿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商业区位级别│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含以上)│
├──────┼────┼────┼────┼────┼────┼────┼──────┤
│营业用房 │4000│3500│3000│2300│1600│700 │400 │
├──────┼────┼────┼────┼────┼────┼────┼──────┤
│非营业用房 │2800│2450│2100│1600│1200│400 │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