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人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依法治区的决议
(1999年4月8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经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已载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治区党委已作出关于实行依法治区的决定。为了认真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确保
宪法、法律、法规在我区的正确实施,推进各项事业的发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就依法治区特作如下决议:
一、依法治区是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在我区的具体实践,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目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
宪法、法律为依据,努力促进全区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要在坚决执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前提下,积极做好自治区立法工作。要充分运用
宪法和
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从本自治区的实际出发,突出民族特色和地区特点,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廉政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要不断改进立法工作,坚持群众路线,加强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注意防止和克服立法中的地方和部门利益倾向。要及时做好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修改或废止工作,使之适应我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区的核心内容。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
宪法、法律意识,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严格依法办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制度,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增强行政执法的公开性、公正性。各级司法机关要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严格执行法律,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要不断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坚决清除腐败,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要完善法律服务体系,建立和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促进社会保障原则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