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民用燃料价格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7号 1999年2月25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加快本市基础设施建设,逐步理顺民用燃料价格,根据国家计委《
关于成品油作价原则和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成品油出厂价格的通知》(计电(98)53号),并经民用燃料调价听证会听证,市政府决定:从1999年3月1日起,适当调整本市民用燃料价格,同时相应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费标准。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民用燃料价格的基本原则
在确保市场供应和物价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承受能力,逐步理顺民用燃料价格,使本市民用燃料价格逐步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二、民用燃料价格安排
民用蜂窝煤每吨销售价由160元调整为200元,即每块5英寸蜂窝煤由0.20元调整为0.25元;民用煤气每立方米销售价由0.60元调整为0.90元;计划内液化气每吨出厂价格由1200元调整为1500元;定量内液化气每瓶(15公斤)销售价由22.80元调整为29.40元,定量外增供的民用液化气价格不动;其它工业等单位用气价格相应调整。天然气价格不动。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物价局另行通知。为推广天然气的使用,对非居民用气大户,可在不增加补贴的情况下适当优惠,具体办法由市公用局提出意见,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
三、适当提高职工冬季取暖煤火费标准民用燃料是人民生活必需品,为减少调价的影响,适当提高职工冬季取暖煤火费标准。每个职工每个采暖季取暖煤火费标准由120元提高到140元。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局等部门另行通知。
四、切实保证城镇低收入人员基本生活
为切实保证城镇低收入人员基本生活不因民用燃料的价格调整受到大的影响,市政府已经决定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失业救济金标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继续实施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其中提高“粮油帮困卡”补助标准的措施已于今年1月1日出台,提高其他标准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也将陆续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