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补贴标准将根据职工工资、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每平方米职工合理负担额度及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利率的变动而调整。
第五条 事业单位可以对一般工龄满5年的职工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实施方式按照《重庆市单位资助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7]8号)执行。
第六条 住房补贴开支渠道:
(一)原财政列入地方统筹基建计划中的建房(购房)资金;
(二)市财政补助各单位的建房(购房)资金;
(三)单位住房基金。
第七条 住房补贴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条 各实施单位应按规走的归集渠道,逐月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结算办法的有关规走结算利息,其本息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九条 计发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金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住房补贴本息随本人工作关系转入新单位。调人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按下列情况区别发放补贴标准:
(一)调动职工在原单位所在地区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住房的,到新单位后执行原单位所在地区同职级住房补贴标准。
(二)调动职工在原单位所在地区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住房的,到新单位后执行新单位所在地区同职级住房补贴标准。
第十条 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出国定居)的职工,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往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计入本人人事档案。对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由本人和原工作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走确认后,一次性领取。
第十一条 在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工资关系,原工作单位应从终止关系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对未发满规定年限住房补贴的职工,原单位可区别情况,依据本人工龄,予以补偿,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其工作期间所获得的住房补贴,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