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政函[1999]19号)
近年来,我省各级财税部门坚持依法治税,努力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了全省财政收入快速增长。但同时一些地方也确实存在着偷逃税款、漏征漏管、骗税欠税、擅自减免税收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税务(包括农税)部门加强税收管理,严格执法。不准在税收问题上以权代法,搞地方主义、本位主义;不准出台与税法相抵触的文件和政策;不准越权批准减免税和通过虚收空转等方式扩大税基征“过头税”。同时,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申报和缴纳应当缴纳的国家税收,模范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征管制度,加大征管力度,切实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要严格收入预算管理,坚决防范和纠正混淆入库级次和税种问题,确保各项收入及时、均衡入库。要加大税务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该予以罚款的要在法定幅度内提高罚款比例,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依法移送,绝不准以补代罚、以罚代刑。与此同时,要切实加强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和管理,清理整顿乱收费问题,杜绝腐败现象,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素质,提高办事效率,以适应税收征管工作要求。
三、纳税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及时、如实申报生产经营和收入情况,足额缴纳国家税收。要服从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主动如实提供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执行公务和偷逃国家税收。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货款、服务费、租金、佣金、工资薪金等款项时,凡涉及征纳税事项的,均应主动如实地向税务机关提供付款情况,或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扣与支付款项相关的税收。各基建单位要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建筑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在建筑、装修生产、办公、住宅等用房时,要按税务机关规定向施工单位索取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不准“白条”入帐。城镇街道和农村村民委员会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和代征代管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征税,大力协助税务机关控管税源,维护正常的税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