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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通知
(粤府办[1999]2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去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帼英、志广的带领下,对我省广州、珠海、中山、肇庆、韶关、东莞、汕头等7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在充分肯定各地执法中取得较好成效的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两项法规的贯彻实施不平衡 ,一些基层领导法制意识淡薄;二是一些企业执行两项法规不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尤为突出;三是部分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现象严重, 劳动争议呈上升趋势;四是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工作尚需进一步落实; 五是社会保险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了切实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推动我省深入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劳动法》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对本地区执行《劳动法》中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狠抓整改,加强监督。要正确处理实施《劳动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改善投资环境的关系。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要把实施《劳动法》当作一件头等大事抓紧抓好,不断增强劳动法律意识,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立法权的市,要针对当前劳动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立法进行调整和规范。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对实施《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执法不力,违法和消极执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和个人执法责任。对各地实施《劳动法》的情况,省政府将不定期地予以通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劳动法》在全省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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