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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邮政局、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资费调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西省邮政局、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
邮政局《关于邮政资费调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邮[1999]45号 1999年3月1日)


各地市、县邮政局、各地市物价局、省速递广告局、省邮资票品局、省储汇局:
  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部分邮政资费的通知》(信部清[1999]134号)(见本期第77页)和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资费调整问题的通知》(国邮[1999]34号)精神,为保证我省邮政资费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邮政资费的调整。邮政资费的调整,包括调整的范围、幅度和标准,在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资费调整问题的通知》中均作了详细规定,各地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二、邮政资费调整自1999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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