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
(1999年4月1日)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和价格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公平、合理的价格竞争,保障商品住宅经营者、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为销售而建造的商品住宅的价格制定,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商品住宅的价格管理,均须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和价格行为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商品住宅价格构成,是指体现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要求,在住宅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组成价格的各项因素。
商品住宅价格构成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制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依据。
第五条 商品住宅的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费。
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依法通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
使用权取得费为支付的出让、转让费用、拆迁安置补偿的净支出及按规定应交付的有关税费之和;
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依法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取得该划拨土地所支付的征地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之和。
(二)住宅开发成本
1、前期工程费。包括水文及工程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支出。
2、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含结构和装修)、设备购置费等。
3、附属工程费。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列入住宅小区详细规划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