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实行房改形成的资产损失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实行
房改形成的资产损失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黑地税发[1999]56号 1999年4月13日)


大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实行房改形成的资产损失如何处理的请示》(庆地税呈[199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将原公有住房出售票给职工,发生的净损益在“住房周转金”中核算,净收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净损失不得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