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环卫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建政[1999]22号、浙人薪[1999]3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丽水地区计委,杭州、宁波、温州市市政公用局,杭州市环卫局,温州、金华市城管局,各市、地人事局(人事劳动局):
为进一步加强环卫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环卫工人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建设部《关于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促进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意见》(建人[1996]478号),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环卫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省建设厅。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浙江省环卫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工人学习文化和技术,提高环卫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合理地组织生产,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更好地完成街道清扫、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处理等工作,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环卫和其他行业从事垃圾处理工和粪便处理工技术等级的评定。垃圾处理工除了直接从事垃圾处理工作的工人外还包括垃圾操作工、环卫设施保洁工、垃圾渗滤液处理操作工,垃圾填理场大气监测工、消毒工和环卫机械操作工;粪便处理工包括粪便操作工、环卫设施保洁工和消毒工。
第三条 本标准中环卫设施含公共厕所、粪便贮存池、粪便中转站、倒粪处、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处理厂)、车辆清洗站、垃圾房(箱、桶)和果壳箱等;环卫机械设备和工具是指道路清理、垃圾粪便收集、中转、运输、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机电、设备和工具。
第二章 环卫垃圾处理工技术标准
第四条 初级垃圾处理工应知
(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城市生活垃圾的定义及分类知识,垃圾的物理性质。
(三)本职工作涉及的范围内的垃圾产量及其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