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浙劳就[1999]42号 1999年2月13日)
各市、地、县(区)劳动(劳动人事)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
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年检工作由各市、地、县(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与当地主管税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各地就业管理服务局、处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年检合格”印戳。符合减免税收的条件的企业,凭年检合格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由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收的审批手续。
二、从一九九九年五月开始,对已认定为劳服企业的企业一律换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印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和省就业局新印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原劳动部印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和省就业局原印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同时废止。
三、部、省局在杭劳服企业和中小企业安置失业、富余人员和下岗位人员的年检认证和审核工作从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起由省就业管理服务局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