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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

  2.选案管理由稽查局负责。凡占有纳税资料的部门都是选案责任部门,征收分局、中心分局、税收征管科及管理组、检查科、稽查局等都必须提供纳税异常情况,纳入选案管理。为防止有案不选,各基层局要根据各部门业务管理范围,对本局各部门的选案要素作出具体界定。在实施稽查前,所有案源(专案、专项、日常检查)均要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稽查,对“三资”企业实施稽查,还要报经局长批准。
  3.稽查审理由税政征管科负责。审理采取简易、一般和特殊的分类审理办法,并由税政征管科制定分类审理的具体规定。稽查审理后,审理部门对审理结果提出综合审理意见,按照分类审理的要求需提交集体研究的,应根据集体研究的决定,由办案部门(稽查、检查)起草处理决定书,经审理部门会签,作出处理决定。
  4.稽查执行。稽查局的专案补税罚款,滞纳金可直接入稽查专库,其他部门日常稽核,专项检查的补税、罚款、滞纳金由该部门负责组织入库,征收分局或中心分局要积极配合办理入库手续并反馈给相应部门。
  5.稽查规程运行。上述稽查四个环节职责划分后,所有稽查、日常检查人员都要严格执行稽查工作规程,严格执法程序。《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榕国税发[1997]249号)的部分内容本次作了修改、充实,应以新的规定执行。
  6.案卷日常管理。由稽查局、检查科(管理科)、中心分局、税政征管科——管理组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卷管理办法》(闽国税稽[1997]005号)的通知精神分别由办案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7.稽查报告制度。根据上述业务分工,市稽查局要制定涉税案件查处权限和报告制度以及案件处罚的审批制度,所有案件未按市局规定处罚和加收滞纳金的均应报市局征管处提交局领导审批。同时,要对案件的发现、上报、处理、移送、曝光实施规范管理。
  8.专用发票协查由稽查局负责管理,稽查局可根据协查内容的要求,直接协查或分解由税政征管科——管理组、检查科、中心分局协查,但无论哪个部门负责协查,都要在限定时间内协查回函。
  9.各级稽查局组织税收复查或交叉检查,原则上只对上年度已查或未查的纳税户进行,如有必要,经局长批准,也可对当年度进行检查。
  10.建立查后管理制度。诸如建立查后的企业帐务调整、查补的税款不得批缓和税款跟踪入库制度等。
  (十五)有设立外税分局的基层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年检、户籍管理、漏征漏管户检查、注销户的税款清缴、外销证明单开具、日常及专项检查、供货企业预征税款返还审批,以及上级外税部门规定的其他工作,可由外税分局独立完成,但必须将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报税政征管科或稽查局,以便其汇总掌握全局征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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