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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关于省指定小化肥生产用电电价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省电力
工业局关于省指定小化肥生产用电电价问题的通知
(粤价[1999]71号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各市物价局、经委、电力(供电)局:
  最近,一些地方提出,省物价局、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调整省网电电价的通知》(粤价[1995]222号)中关于“为支持农业生产,照顾小化肥生产企业的困难,对其生产化肥用电执行省属煤矿同一的优惠电价”,粤价[1995]406号文“对小化肥厂生产化肥用电,暂仍按省属煤矿的优惠电价执行”的规定,由于具体对象不明确而难以落实。为此,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省指定小化肥厂为年生产能力;合成氨4万吨以下,过磷酸钙20万吨以下,复混肥20万吨以下的化肥生产企业(具体名单附后)。其生产化肥用电,根据省电力分配原则按省属煤矿的优惠电价执行,优惠电量由省经委在每年38亿度的优惠电量额度内下达。

  附:

省指定小化肥生产企业名单

  (一)氮肥企业
 
 番禺氮肥厂、增城氮肥厂、连州氮肥厂、江门化肥总厂、西阳氮肥厂、龙川氮肥厂、茂名氮肥化工有限公司、韶关合成氨厂
  (二)磷肥企业
 
 广州硫酸厂、增城磷肥厂、番禺磷肥厂、清远市化工厂、英德磷肥厂、阳山磷肥厂、韶关化工厂、乐昌磷肥厂、翁源磷肥厂、茂名市化学制品厂、化州化工总厂、高州化工总厂、电白磷肥厂、云浮磷肥厂、罗定磷肥厂、台山磷肥厂、肇庆化工厂、梅县磷肥厂、博罗磷肥厂、陆丰化肥厂、阳春磷肥厂、廉江磷肥厂、云浮硫铁矿化工厂、英得硫矿化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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