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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杭州市市区职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意见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杭州市市区职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意见
(1999年3月10日)

  一、职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由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相结合,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二、凡符合杭州市市区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条件的职工,因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使用自有资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均可向杭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贷款银行申请组合贷款。组合贷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总房价的70%。
  三、杭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贷款银行为建行杭州市中山支行、工行杭州市开元支行、杭州商业银行官巷口支行。由上述银行具体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
  四、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期限应当一致,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同时最长不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至国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五、住房组合贷款实行两种利率,即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杭州市市区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执行。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贷款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中心和贷款银行按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性贷款利率。
  六、申请住房组合贷款经中心和贷款银行批准后,由借款人、中心、贷款银行、保证人签定借款合同,由借款人、中心、贷款银行签定住房组合借款抵押合同,借款人用其所购住房同时抵押给中心和贷款银行。
  七、组合贷款的偿还方式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法,即每月等额偿还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减少。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每月委托贷款银行通过储蓄卡代扣。
  八、组合贷款发放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中心承担,商业性贷款风险由贷款银行承担。
  九、本实施意见自1999年3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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