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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
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粤价[1999]90号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建设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我省各类物业管理服务费(指提供房屋、设施维修,绿化的养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档案资料管理服务的收取的服务费)政府指导价(中准收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如下:
  (一)住宅
  1、多层住宅(9层及以下)
  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二级:每平方米0.60元(装有电梯的为每平方米0.80元);
  三级:每平方米0.40元;
  四级:每平方米0.30元。
  2、高层住宅(10层以上)
  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二级:每平方米1.50元;
  三级:每平方米1.20元;
  四级:每平方米1.00元;
  五级:每平方米0.80元。
  3、高尚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和深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4、以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福利房(房改房)为主的住宅,可参照上述各类标准的70%收取。
  (二)办公楼(写字楼)
  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二级:每平方米12.00元;
  三级:每平方米8.00元;
  四级:每平方米5.00元。
  五级:每平方米3.00元。
  (三)商场(商铺)
  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二级:每平方米14.00元;
  三级:每平方米9.00元;
  四级:每平方米4.00元。
  五级:每平方米2.00元。
  (四)工业区(厂房)
  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
  二、各市物价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省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上下3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当地的收费标准。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浮动幅度由当地物价部门确定。
  三、住宅小区(楼宇)内的办公、商业用房的收费标准可高于同类住宅,但提高幅度办公用房不宜超过100%;商业用房不宜超过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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