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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2.“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复认定“老、少、边、穷”地区文件复印件。
  3.受灾企业:受灾损失的具体情况及证明材料(如保险公司的理赔单等)。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1)劳服企业证书复印件;(2)劳服企业年检合格证复印件;(3)安置人员证明(如:下岗证、失业证、求职证等);(4)安置人员花名册及其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5)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资料(如职工工资表等);(6)安置比例计算及附加说明材料。
  5.校办企业:(1)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2)学校(主管部门)对企业非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证明;(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会计原始凭证复印件(如上缴利润给学校的收据等)。
  6.民政福利企业:(1)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2)福利企业年检合格证复印件;(3)“四残”人员证明复印件;(4)“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三、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一)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以及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中央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逐级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其余企业的减免税,年度减免税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减免税的审批要求、程序和时限
  (一)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
  (二)政策性强、数额较大、涉及面较广的减免税,坚持集体审批制度。
  (三)审批减免税要依法秉公办理,不得越权行事,更不得以权谋私。
  (四)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资料不全的,受理税务机关应在10天内通知申请人或下级税务机关。
  (五)减免税原则上实行一年一报,一年一审批制度。
  (六)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审批机关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在30日内,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上级税务机关亦应在接到下级税务机关层报的申请资料30日内,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或核报,必要时要实地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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