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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榕国税所[1999]153号 1999年4月19日)


  现将《福州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程(试行)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便于实际工作中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99号)及福建省国税局闽国税所[1995]064号、[1999]064号、[1997]057号、[1999]017号文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凡依据税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超出这个规定范围的,一律不得报批减免税。
  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二、减免税的申请:
  纳税人必须于当年10月起至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逾期视同自行放弃享受减免税优惠,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纳税人申请减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以及以前年度减免税情况等。
  (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第一年申报时附送)。
  (四)申请减免税年度的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五)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主要有:
  1.高新技术企业:(1)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书复印件;(2)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开办后最早获利年度的证明材料(如税务处理决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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