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
应计未计的税前扣除项目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
(榕地税政一[1999]104号 1999年3月19日)
1998年初省地税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对应计未计的税前扣除项目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许多征收单位仍沿用旧的办法,对跨年度查补的税金仍给予税前扣除,造成税款的严重流失和税负不平等现象。为了保证税法的公平和执行时间的统一,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等),在年度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后,无论自行发现还是被检查发现的,一律不得转移到以后年度补扣。执行时间统一定为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