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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建设部(建办[1999]50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武汉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
建设部(建办[1999]50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市建设各局、院、办、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委直属各单位,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强调了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性,特别强调必须“加强项目档案工作。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失职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建设部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城建档案馆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1999]16号和建设部[建办(1999)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档案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一定要建立永久性城建档案。
  二、各有关部门在重点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全过程中和各个环节上,都要加强档案管理,严格把关。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到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合同》,确保在工程竣工六个月内,将完整、系统、准确的工程档案存入城建档案馆,使之得到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
  三、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市城建档案馆在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时,负责审核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凡未经市城建档案馆签发《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的建设工程,一律不予验收。
  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做好建设项目档案收集、归档工作。对失职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建委各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建档指导和档案执法监察工作,武汉市城建档案执法监察部门要适时对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的编制、报送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档案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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