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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价格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价格问题的通知
(粤价[1999]73号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


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含铅汽油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8]2576号)和《国家计委关于-5号轻柴油品质比率的批复》(计价格[1999]17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含铅汽油价格水平,各标号含铅汽油价格执行同标号无铅汽油零售的最高限价(详见附表一)。
  二、品质比率的规定作如下调整(详见附表二):
  1、废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1998]52号,我局粤价电[1998]10号转发)规定的各标号含铅汽油品质比率。
  2、为避免含铅汽油提价后引起整个油价系列的连锁反应,决定暂沿用提价前90号含铅汽油的价格(出厂价格每吨2100元,全国零售中准价每吨2650元)作为汽油品质比率为100%的计价基准水平。无铅汽油和液化气等其他成品油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计委计电[1998]52号规定的品质比率和计电[1998]53号规定的比价关系(航空汽油除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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