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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国税函[1999]110号 1999年4月20日)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431号)下发后,各地在印制发票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在发票抬头上加印了地区名,有的“发票联”字样仍按原省局规定的字距印制,有的还增加了其他内容。这些发票开出后被外省公安部门拒收。为此,省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代码的印制年份,2000年用“00”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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