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对执法人员监督的决定
(1999年4月25日)
为了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进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和适用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模范守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执法机关要切实保护执法人员的正当执法行为,对于干扰、妨碍、阻挠依法执法的部门和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各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并积极宣传法律知识,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法律知识考试。其他执法人员由所在机关组织法律知识考试。凡考试不合格者,应当离岗学习,参加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应依法免去职务或调离执法岗位。
三、执法机关都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规范执法人员行为的制度措施,并认真落实。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严重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所在机关有关负责人的管理责任。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执法,严禁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徇情枉法。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法定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当场处罚的,不得当场处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处罚。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的违法处罚行为、不履行执法责任的行为,有权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机关进行检举、申诉、控告。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执法机关均不得给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分配罚没款任务。对构成犯罪的,不得以罚代刑;对应当处以劳动教养的,不得以罚代教;更不得对不应当进行处罚的滥施处罚。罚没收入不得与执法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挂钩,罚没款必须如数上交国库。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