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季度终了后40天内、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缴企业应将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实行汇总合并,将汇总合并的纳税申报表、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当地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依据汇缴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办理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
(三)纳税申报表未经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签字盖章的成员企业,汇缴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拒绝受理,有权取消该成员企业的汇总纳税资格。并通知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就地征税。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结束后,汇缴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各成员企业的纳税情况反馈给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程序如下
(一)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依据汇缴纳税申报表核对无误后,出具《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以下简称反馈单),于5月25日前交与汇缴企业;
(二)汇缴企业将反馈单于6月10日前分别送达各成员企业;
(三)成员企业将反馈单于6月30日前报送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成员企业不能按时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反馈单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有权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并依据税收法规规定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第十六条 有关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受理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纳税申报,切实做好审核及纳税情况反馈工作,建立档案,定期不定期进行纳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对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报送申报表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汇总(合并)纳税资格。
第十七条 森工系统非汇缴企业、成员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属国有企业的,税款入省级金库;属集体企业的,税款入市、县级金库;其他经济性质企业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入库。
对取消汇总(合并)纳税资格的成员企业,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逐级上报省地税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联络,及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
第十九条 森工企业要确立机构,指定人员,做好办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