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森工企业所得税汇缴若干问题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
《森工企业所得税汇缴若干问题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地税联字[1999]5号 1999年3月16日)


各地、市、县地税局,森工各企业单位:
  现将《森工企业所得税汇缴若干问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附:

森工企业所得税汇缴若干问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森工企业所得税汇缴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森工企业是指 
  (一)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简称汇缴企业;
  (二)双丰林业局等94户企业(名单附后),简称成员企业。
  第三条 成员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缴企业为汇缴纳税义务人,在汇缴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省级金库。成员企业的变动,需经省地税局确定,并通知各地执行。
  第四条 森工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的审核审批程序 由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地、市地税局审核后报省地税局审批。
  第五条 森工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第六条 经省地税局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成员企业,其工资额实际发放的低于或等于按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准予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超过实际发放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据实扣除。
  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成员企业,其工资支出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第七条 成员企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以税前扣除工资总额为基数,分别按2%、14%、1.5%扣除,高于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第八条 成员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凭确实记录和单据,分别按下列标准扣除。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