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1999年鼓励
企业扩大出口和对出口实行奖励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努力实现1999年我市出口总额比上年增长3%的工作目标,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的通知》(穗府[1998]58号)和《关于对出口实行奖励的通知》(穗府[1998]74号)精神,结合今年外贸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1999年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和1999年对出口实行奖励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企业扩大出口问题。1999年继续实行出口贴息政策。为积极支持外贸企业提高出口产品档次,开发新的产品基地,扶持新产品、高技术产品出口,促进开发新市场,今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企业技改贷款贴息中,一次性调剂安排500万元出口贴息资金,对已批准纳入广州市投资、促销开发国际新市场或广州市新产品、高技术产品出口的项目给予贴息。其它仍按照穗府[1998]58号文件规定不变。
二、关于对出口实行奖励问题。
(一)市政府《关于对出口实行奖励的通知》(穗府[1998]74号,以下简称《奖励通知》)第一条的实施意见:实行出口奖励范围为全市外贸企业、工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承接我市出口计划的中央在穗企业。
(二)《奖励通知》第二条的实施意见:以企业上年度出口收汇额为计奖基数,分别按下列办法进行奖励:
1、当年出口实绩(按海关统计口径,下同)比上年度增长8%(含8%)以上,基数内出口收汇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05元,超基数的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5元。
2、当年出口实绩比上年度增长3%以上(含3%)至8%以下(不含8%),基数内出口收汇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05元,超基数的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
3、当年出口实绩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且出口实绩与上年度持平至增长3%以下(不含3%),出口收汇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05元。
4、凡技术出口(以外经贸部对技术出口的定义界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毕手续,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根据技术出口合同、海关报关单和银行结汇单核定)收汇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05元。
(三)《奖励通知》第三条的实施意见:视当年海关统计出口增长情况,由市政府对市属各经济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