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就业服务体系。
为适应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全社会就业工作的需要,要尽快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以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为主体,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社区服务机构为补充的覆盖城乡劳动力资源的新型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职业培训的资金投入,落实好劳动力市场建设费、促进再就业经费和城镇就业补助费。各级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加强对劳动用工、职业培训、职业鉴定和职业介绍等方面的审批、管理和监察工作,规范发展劳动力市场,切实维护下岗职工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
(一)确保养老金发放工作目标的完成。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收缴率、完善省级统筹、加快清理追缴企业欠费和回收挤占挪用基金等措施,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今年年底前,养老保险覆盖面,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均要达到100%,个体工商户要达到50%;全年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要达到90%以上;要按照省级统筹办法规定,按时足额上缴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逐步加大基金的调剂力度;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今年要清理回收50%;对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今年年底以前要全部收回。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不发生新的拖欠的基础上,逐步补发以前拖欠的养老金,在9月底前力争补发50%以上。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督促检查。要将养老保险工作作为政府行为,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一把手工程,凡是完不成上述工作目标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对据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能发工资而不缴纳保险费、不补发拖欠养老金的国有企业,当地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督促其限期缴纳。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国有企业,不能购买和更换小轿车,对有钱不缴的企业要予以新闻曝光,公布名单,第一年黄牌警告,第二年撤换企业主要领导人。
(三)各类企业要依法履行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义务。凡是能够发放工资的企业必须同时缴纳养老保险费、补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补交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对停产、半停产或因生产状况欠佳,确实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经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可以缓缴,但要作出补缴计划,限期补缴;对于既欠缴养老保险费又欠发养老金的企业,经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双方财务确认并办理收拨手续后,可用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补发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但必须保证这部分养老金真正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对于确实无资金补发拖欠的养老金和补交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联合对闲置资产进行变现,用扣除有关费用所剩的变现资金补发拖欠的养老金和补交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实行目标责任制。要将任务落实到人头,实行定人员、定单位、定指标,采取对重点企业派驻驻厂员、聘请协缴员、实行社会化发放、建立并公布个人账户等方式,提高基金收缴率。对欠缴养老保险费和欠发养老金的企业,要逐一落实补交和补发计划,抓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保持和接续工作,不使其流失和断档。要把养老保险作为劳动监察的主要内容,加大对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监察力度,对有缴费能力而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的,应下达补缴所欠款额和滞纳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资审批机构在审批企业职工工资时,要督促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对长期无故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以暂缓办理职工调转、工资审批、考核发证等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