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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实施意见

  (三)努力办好再就业服务中心。行业和企业要选派懂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专职从事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要落实好培训场地和指导教师,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择业观念教育、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每月培训不能少于10天,每天不能少于4小时。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与社会劳动力市场和社区服务机构的联系和配合,为下岗职工多渠道再就业创造便利条件。进一步完善“随下岗、随进中心”的良性运作机制,政府部门、行业、企业要制定下岗调控计划,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申报审批制度》,使下岗总量控制在社会和企业都能承受的基点上。下岗证明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式样,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印制发放。
  (四)加强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处理下岗分流职工劳动关系的暂行办法》,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劳动关系问题。对已经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可在3年内持下岗证明进行临时性就业或参加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劳务工作,再就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其收入情况减发或停发其基本生活费,只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用,代缴期限最长为半年。对已经与新的用人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解除协议,原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对领取了工商执照并已从事半年以上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当与其解除协议,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招用本企业下岗职工的,应及时变更原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培训、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职业介绍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解除协议,原企业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应当依法向下岗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好与下岗职工的其它债权债务问题。
  (五)进一步完善“三条保障线”制度。下岗职工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最长时间为3年,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应继续享受本企业在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的福利待遇。期满后仍末就业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在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保险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级劳动民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要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和加强保险费收缴工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要加强资格认定和生活费发放工作,从而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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