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实施意见
(黑政办发[1999]9号)
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和职工队伍稳定。但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两个确保”工作仍然面临着人员数量多、资金缺口大、危困行业问题突出等严峻形势。为进一步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扎实有效地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一)坚决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落实到位。各地要严格遵循筹集再就业资金的“三三制”原则,下决心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搞好资金需求预测,把再就业资金事先打足,并优先列入财政预算。应由企业负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当地政府要尽最大努力,督促落实,确有困难的,同级财政必须兜底。要全面借鉴养老保险工作的做法,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不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失业保险费收缴率,今年的收缴率一定要达到90%以上,按规定比例增收的失业保险基金要全部纳入再就业资金。行业和企业要抛弃等靠要思想,大力减少非生产性支出,想方设法挤出资金,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再就业资金的财务管理和审计检查,再就业资金要及时、足额、准确地发放到下岗职工手中,保证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的发生。
(二)从实际出发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一是要落实好促进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黑发[1998]9号文件的要求,下大力气,狠抓政策落实。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税费减免和提供小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更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再就业。中省直企业的下岗职工要切实享受到所在地政府制定的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协调动作,决不能因为部门特权和局部利益而在落实政策上设置障碍,更不能不负责任,互相推诿扯皮。各级政府要建立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力量定期对政策的落实情况跟踪问效,并给予必要的奖罚。二是要因地制宜开辟再就业渠道。要充分利用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中小企业、加加基础建设,扩大对外贸易、发展劳务输出等有利时机,通过政策推动、教育引导、宣传鼓动等方式,使下岗职工多形式、多渠道实现再就业。煤炭、森工等困难行业要立足区域经济特点和下岗职工技能状况,鼓励下岗职工以自谋职业为主,从事基本建设,种植业、养殖业,劳务输出,庭院经济,山产品加工等,解决生活和就业问题。三是清理非法用工,为再就业创造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按照《黑龙江省企业招(聘)用职工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空岗报告制度,并进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公开招用,凡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而制发招工简章,未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或未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的,一律视为非法用工。各地要运用劳动监察手段,加大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未经批准随意招用的外埠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和离退休人员要坚决清退,并按《
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予以处罚,以提供更多的岗位安排下岗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