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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关于批准实施《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关于批准实施《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
(浙建设[1999]48号)
各市(地)建委(建设局)、计委(计经委),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标准设计站:
为了适应我省经济发展需要,提高全省住宅建设水平,改善广大居民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经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调研论证,制定了《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10—6—98),现予批准颁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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