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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向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方案的通知

  (四)对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和记录,对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四、稽察特派员办事处的组成及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成立若干个稽察特派员办事处。一个稽察特派员办事处5人,设稽察特派员1人,助理4人(其中1人兼办事处主任),均为专职。这些人员一般从财政、银行、人事、审计、监察和经济宏观调控、专业部门中挑选。一个稽察特派员办事处一般负责5个企业的稽察工作。被稽察企业由省政府确定。
  稽察特派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光明磊落,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不怕得罪人,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了解企业特点,熟悉企业情况,具有本职岗位所必需的业务知识。
  (四)稽察特派员一般由现职副厅级以上干部担任,也可从优秀处级干部中选任。
  助理主要由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助理除具备政治思想等基本条件之外,应具备本职岗位所必需的财务、金融、审计、法律、技术等其中一个方面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稽察特派员助理要着重从有财务工作专长尤其是懂得和熟悉企业财务管理的人员中选拔。
  五、稽察特派员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
  (一)一般一年到每个企业两次,听取企业财务情况报告,对企业财务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工作和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二)根据情况可随时调查核实企业经营及财务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听取职工意见;查阅有关文件,要求企业作出必要的说明。企业要建立规范的现代会计制度,定期书面向稽察特派员办事处报告财务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加强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充分利用其监督和查帐结果。为了避免重复,对已派出稽察特派员的企业不再进行年度财务大检查。
  (四)根据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和评价,向省政府提出奖惩、任免企业领导人的建议。
  (五)向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沟通稽察结论,不直接向所稽察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和提出经营管理方面的建议。
  (六)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要对稽察特派员的报告进行审核,有不同意见可以向稽察特派员提出询问,但不再去企业进行复核。
  (七)省人事厅将稽察特派员的稽察报告和有关部门意见呈送省政府。根据省政府对稽察结果的审定,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情况,办理企业主要领导人的奖惩、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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