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
向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1999]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向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向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方案
为促进我省国有重点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对国有重点企业的财务监督,切实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
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14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向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
一、稽察特派员工作的性质
省政府向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是对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和对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稽察特派员对省政府负责,代表省政府行使监督权力。其名称为“辽宁省人民政府派出的国有企业稽察特派员”,简称“稽察特派员。”
二、稽察特派员的职责
以《
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为依据,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主要领导成员的经营业绩等进行监督。
稽察特派员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主要任务是查帐,不参与和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稽察特派员监督的具体内容
(一)检查企业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经营企业。
(二)查阅企业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审查验证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真实,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三)对侵犯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