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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医疗记帐单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医疗记帐单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1999]181号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调整医疗证及记帐单工本费标准的函》(粤卫函[1999]28号)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从1999年5月1日起,医疗记帐单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本2元调整为3元。医疗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维持每证2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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