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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广东省伏季休渔实施方案

  2、严格执法
  对休渔期间在海上违规作业的渔船,一律要从重给予处罚,最高可处以五万元罚款、没收渔获物、渔具和吊销捕捞许可证。对严重违反休渔规定、聚众闹事、抗拒管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宣传
  除了广泛宣传休渔的意义外,及时通报伏休工作进展情况,重点宣传伏休工作做得好的集体和个人。对休渔期间顶风违规的渔船和人员公开曝光,尤其是抓好第一艘违规渔船和第一个违规船主的公开曝光。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聘请信息员,发动群众对违规行为举报,以便及时处理违规者。
  4、搞好服务
  (1)按照堵疏结合的方针,引导部分渔民合理调整作业或修船、修机补网,安排渔民参加技术培训和学习渔业法律法规,组织有条件的渔民外出参观、旅游、考察等。
  (2)各级渔监部门和渔业镇要切实安排好渔船停港的锚地、泊位,指导和帮助渔民搞好船只保养,同时加强渔港港务管理,为渔民休渔创造一个良好的停泊、避风、卫生、治安条件,有关部门要做好开捕前的供油、供冰、供水等后勤服务保障,确保渔民在8月1日零时能正常出海生产。
  (三)总结验收阶段(8月1日至9月初)
  1、组织专家对伏季休渔效果进行调查评估。
  2、8月底前后召开全省伏季休渔总结大会。
  3、开捕后,各级海洋与水产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监、船检机构应继续大力向渔民群众宣传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的重要意义,教育他们严格遵守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线以内禁渔的规定和幼鱼幼虾保护等有关规定,严格查处违犯渔业法律法规的案件,引导和督促渔民有序合法生产,预防开捕后捕捞强度过大、过密、过猛,巩固伏季休渔成果。
  四、主要措施
  1、严格界定休渔对象。我省实行休渔的渔船是:所有拖网渔船,包括拖虾、拖贝渔船和拖围、拖刺、拖钓兼业渔船;围网渔船,包括围、刺、钓兼业渔船;掺缯渔船,包括掺缯与刺钓兼业渔船;外海区渔船、流动渔船,港澳台渔船、外籍渔船也不得例外。
  2、严格执行休渔规定。凡是要实行休渔的渔船,休渔期间不能改作刺钓作业;如果渔船船主坚持要改,休渔期后不能再改为拖网、围网或者掺缯作业。休渔期间,不能增加到南沙渔场作业的船数,各级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批准;允许到南沙渔场生产的渔船,不得在北纬12度以北海域生产,一旦发现取消其到南沙渔场生产资格,并按违反休渔规定处罚。严格控制资源监测船的数量,除了南海区渔政港监督管理资源监测船外,各地一律不准开资源监测船的口子,如有发现,严肃处理。休渔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违规作业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代购、销售未经渔政海监部门处理的违禁渔获物,对不需休渔的渔船实行凭有效捕捞许可证补给,防止出现漏洞和避免影响这些渔船的正常生产。
  3、严格依法行政。休渔管理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依法行政,防止简单粗暴和矛盾激化。执法量罚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除了集中捕捞许可证外,其他渔船证件不要集中;渔政、渔监、船检要积极实行联合执法,一个窗口、一条龙为渔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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