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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规则》的通知

  二、实行定产、定价、定税。
  计税收入核定应以税源普查的数据为基础,以测评产量为前提,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有关部门、乡村干部和群众,对生产农业特产品应税品目的单位和农户逐个定产、定价、定税。
  (一)定产。以县为单位,结合本地区的农业特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分布、收益等情况,属于成片成园的,分区域按亩确定常年产量的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零星分散的,按棵、株、架、张等确定最高常产和最低常产。由乡镇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常年产量负责组织实施,同村、组干部组织测评小组,逐户逐亩逐株(张、棵、架)测评产量。逐项产量初评结果张榜公布,群众无疑,签字盖章后,汇总逐级上报。测评产量,初产(果)、衰产(果)期一年一定,盛产(果)期一定三年不变。按户落实的亩、株、棵、张、架只限一个产量,不得有浮动。
  (二)定价。农业特产品的计税价格,分国家确定的不变价和市场收购(销售)价格,二者只取其一,以县为单位统一核定。按市场收购(销售)价确定计税价,应在农业特产品收获前一个月进行。对同类品目可按中等收购(销售)或综合价格核定。村委会张榜公布。在市场购销价无法确定时,执行国家不变价,计税价格一年一定。
  (三)定税。以计税产量和计税价格计算计税收入。按各品目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收任务,成片成园的按亩定税,零星分散的按株、棵、架、张等定税。
  三、落实税收任务的方法。
  农业特产税征收任务的核定,由县级农税征管机关根据税源普查档案,定产、定价、定税的有关数据,拟定全县农业特产税收任务,报县政府批准后,以文件形式下达各乡镇。乡镇政府按照县上下达的任务,结合各村的实际情况,分解下达到各村委会。村委会将任务计算分解到户,张榜公布,经群众讨论无疑议后,将落实任务的花名册上报乡财政所。乡财政审核无误后,填写由县征收机关统一印制并盖有乡财政所印章的农业特产税纳税通知书,纳税通知书必须填写品种、面积、产量、计税价格、税率(含附加)、税额等项目,再经乡税收入人员下发到纳税单位、农户。同时乡财政所将审核无误的税收任务花名册上报县财政局(农税局)一份,县财政农税征收机关按照税源普查到户档案,重点抽查复核,发现问题及时稽查处理。
  四、征收管理。
  (一)大力宣传,提高征管工作的透明度。各地必须将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多渠道进行宣传。在全县范围内公开各成片成园类区农业特产品的平均产量、计税价格、亩负担税额,公开每单位零散农业特产品的定额税等,增加征管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广泛宣传,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提高农税征收人员依法征税的水平,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文明征税。
  (二)乡镇财政所要认真履行职责。乡财政所是农业特产税的具体征收机关,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从事征收管理。乡镇财政所在乡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采取设点征收或入户征收方式,对纳税人实行“户交户结”,税款及时上交乡财政所,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堵绝截留、挪用税款的违法行为。严禁采取粗暴简单的征税方法。强制执行案件一定要手续齐全、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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