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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规则》的通知


  为了坚持依法征税,从严治税、公平合理负税、据实征收的税收原则,规范税收征管,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杜绝按人头按地亩平摊税款;坚决纠正漏征、错征、征过头税和收税“打白条”的错误做法;严厉打击偷税、抗税、骗税的不法行为,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农业特产税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特产品生产、经营、销售的特点,陕西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规则》,现印发全省,请认真执行。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实施细则。

                             陕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

陕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规则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农业特产税税法,做到据实征收,规范征管,堵塞漏洞,合理公平负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陕西省实施<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和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农业特产品生产、经营、销售的实际,特制定本征管实施规则。
  一、查清税源,建立档案。
  对生产环节农业特产品的应税品目,凡种植已成片成园形成规模的,按各类品目的名称、同一品目的不同品种、栽培面积以亩为单位,或按树折算亩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平地、旱坡地,树龄包括分品目分品种的种植年限,未挂果(未收益)、初果期(收益少)、盛果期(收益多)、衰果期(收益下降)以及未形成规模且零星分散品目的单棵、单株、单张、单架等,按户逐项进行普查,造册登记,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布,群众无疑议后,由纳税人签字盖章,实行以村建册,以乡建帐,以县建档,由乡镇财政所逐户发放税源普查卡。
  对收购环节的所有应税品目,包括晒烟叶、烤烟叶、毛茶、淡水鱼、原木、原竹、生漆、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在一个县域内对收购单位包括烟草公司、供销社、林产公司、水产部门等通过财务查帐掌握收购值。对个体收购专业户、联营户等逐个摸底登记,采取查帐或测评方法掌握收购值。
  查清税源,建立税源档案,涉及到税基和群众负担问题,各级农税征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查清税源,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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