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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9]80号 1999年4月16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职能划入税务部门,是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地税机关要以此为契机,结合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的清查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做好。
  二、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切实加强税源管理,建立重点税源监管制度。省局要求,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情况的分析和重点税源监控力度。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要把企业税税额前10位纳税人作为重点税源户,按季就收入增减变动及原因进行分析。县、市局应于季末15日内将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及重点税源分析材料报送地、市局,地市局应于季末20日内将材料报省局税政二处。此项工作将作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考核的内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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