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不按规定进行竣工审计并拨付工程款,或者支付工程款使用非统一规定票据的。
第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生产供应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未取得资格(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格(资质)等级承接有关业务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格(资质)证书的;
(二)将承包的工程任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生产、提供、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偷工减料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
(五)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六)买卖、转让、出借、出租、涂改或者伪造资格(资质)证书、批件、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图签、图章的;
(七)弄虚作假列支成本费用或者违反规定多收工程款物,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
(八)无故拖延工期,不接工程设计图纸、质量安全标准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影响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
(九)不按规定要求、设计图纸和有关标准实施工程监理的;
(十)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失实的。
第六条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投标双方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而违反规定私自在场外交易的;
(二)招标者违反规定,对应当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实行公开招标,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三)招标者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元资格(资质)或不符合资格(资质)单位承包的;
(四)招标者违反规定,擅自招标、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
(五)定标后,元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改变招标文件、招标书内容签订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