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情况一览表;
5.上年度的会计决算报表,包括管理费收支决算表及简要说明;
6.上年度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7.本年度的管理费收支预算表及简要说明;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申请附送资料不齐全的,受理的税务机关应在一周内通知其在15日内补报,超过期限仍未补报或补报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拒绝受理。
五、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权限
(一)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同属福州市管辖的,由福州市国税局审批。
(二)总机构及所属企业跨地区的以及总机构系省级主管部门的,呈现上级国税局审批。
六、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和审核管理。
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要自觉接受国税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总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审批后,总机构应及时将在批件送达各上缴管理费的下属分支机构或企业。下属分支机构或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管理费时,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有税务部门审定的审定管理费汇集范围、金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全年实际上效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二)总机构管理费支出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总机构所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主要应用于总机构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工资性的津贴、补贴;管理机构的办公用品、器具等费用;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以及组织召开专业会议和对所属先进企业的表彰、奖励;职工的岗位培训和新产品试制费等。其列支和扣除应按照税收的有关规定执行,税收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同行业的财务制度执行。
与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费用支出,如资本性支出、非工资奖励性支出、消费性支出不得列支扣除;凡超范围和标准使用的,年终决算时应自行调整,否则,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予以调整,并补征企业所得税。
(三)总机构当年提取的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税后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当年管理费结余部分要求全部结转下一年使用的,应于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审批总机构管理费的国税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方可滚存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