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本着节约、合理、收支平衡的精神,并考虑分摊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管理费的支出。
(二)年度管理费的核定一般可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上年管理费为基数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认的上年管理费决算数额。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但增幅不得超过企业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
(三)凡税收法规规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核定。对一些特殊项目,应按下列原则进行核定:
1.房屋租赁费。商业房屋租赁费应按合同数额核定;租赁自有产权房屋的,按剔除投资收益后的差额核定。
2.业务招待费。按照管理费用总额和规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参照税收有关规定。
3.社会性支出。一般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中支出。由于历史原因而支出的学校经费,应剔除相关的教育经费。
4.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下需增长的,应严格控制增长额。
(四)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三、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式
考虑到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可从以下三种形式中选择一种:
(一)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二)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各企业。
(三)其他形式,如按资本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等。
无论采用比例提取还是定额提取,都必须实行总额控制。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原则上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2%。
提取方式一经选择后一般不应变动。如果企业申请改变原有的提取方式,或突破原批准预算。需追加分摊指标的,则必须提供详细的说明报告,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申报的时限、程序和资料。
(一)申请时限和程序:原则上由总机构于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逐级审核上报。为减少层次,缩短审批时间,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机关申请。受理的税务机关应在15天内予以审查,提出意见批复或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二)申报资料:企业在递交申请报告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年度税前列支管理费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