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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
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榕国税所[1999]141号 1999年4月19日)


  现将《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机构下属分支机构(分公司)情况一览表》及《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收支预(决)算表》统一由市局印制下发。

  附件: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

前扣除审批管理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总机构管理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便于实际工作中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及福建省国税局闽国税所[1995]075号、[1996]067号文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
  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可以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体地说,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母公司)(以下简称总机构)必须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二)必须具有综合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对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的人事、财务、资金、统一经营的管理。
  (三)无固定性或经营性收入或虽有固定性经营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
  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算总机构管理费。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的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二、审批总机构管理费的原则。
  (一)审批总机构管理费要坚持可能与需要、节约与合理的原则。提取的管理费必须是总机构行使管理职能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用。确定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水平要考虑两个因素。
  1.要能够满足总机构开展经营活动所必要的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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