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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千方百计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各市、县要做好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把扩大覆盖面作为增强基金支付能力,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第一位措施,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都要进行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对不按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当前扩大覆盖面的重点是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在城镇的乡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及城镇个体从业人员,今年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年检时征收。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养老保险服务窗口,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和收缴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三)努力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认真清理追缴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各级政府和各行业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行养老保险征缴按月申报制度,加大基金征缴力度。要把提高基金收缴率、追缴企业欠费作为保发放的基本措施。根据各市、各行业企业的具体情况,按年度下达基金收缴计划和目标,1999年,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保定、廊坊、衡水、沧州市的收缴率要达到93%以上;张家口、邢台、承德市的收缴率要达到85%以上;各行业企业的收缴率要达到98%以上,全省平均收缴率要达到90%以上。对企业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今年要清收50%以上。加强基金收缴的监督执法力度,对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规定给予处罚。各类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困难企业也要采取拆借资金、变卖闲置资产等措施设法缴纳,同时,要督促其尽快补缴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对年度内有拖欠养老保险费行为的企业一律不准评先、评优,法人代表不准评为劳模和晋级增薪,不准出国考察和购买非生产性控购商品。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欠费企业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对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费达到一年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商请人事部门予以警告,并进行新闻曝光;欠缴养老保险费达到二年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提请人事部门对企业法人给予撤职处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监察、工商行政管理、国税、地税、审计、人事、银行等部门的配合,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办法。同时,要充分发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作用,督促企业缴费。
  (四)坚决清理回收被挤占、挪用和外借的养老保险基金,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对过去挤占、挪用和借出的养老保险基金1999年9月底以前要全部收回。省和各市都要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劳动保障、财政、监察、审计、银行等部门参加的清收领导小组,制定清收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全部收回被挤占、挪用和借出的基金。对借用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经做工作仍不偿还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落实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监控程序和审计制度,切实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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