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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解除与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清偿与下岗职工的债权债务关系,暂时不能清偿的,要签订协议予以明确,也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将下岗职工的债权转移为原企业购房款或折算为改制企业的个人股份。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代理制度,对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提供保存档案服务,并代其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手续,到达退休年龄时,可以代为办理退休手续。企业需要招用本企业下岗职工的,应当解除原劳动关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重新确立劳动关系。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三条保障线”的作用。下岗职工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进入中心3年后或原劳动合同期满未再就业的,由失业保险机构保障其基本生活,按规定标准领取失业救济金;领取失业救济金2年后仍未就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省劳动保障、财政和民政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要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年内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基本实行失业保险制度;要强化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征缴率要达到90%以上。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凡企业在岗职工、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获取各项收入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要按规定补足差额部分。各级政府及企业单位要切实关系下岗职工,保证他们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和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基本生活,其现享受的本企业住房、子女就学、购买现住房等方面的待遇以及水电暖气等基本生活服务应继续保持,但今后企业再增加的福利项目不再享受。
  二、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
  (一)继续全力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不准发生新的拖欠,对养老金发放所需的基金,按照养老保险覆盖率、基金收缴率等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清责任,分级负责和调剂,应由市、县负责筹集的基金,由市、县筹集;应由省调剂下拨的基金,由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调剂下拨。因基金筹集或调剂不到位发生养老金拖欠问题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对1998年5月底以前欠发的养老金,要根据企业承受能力,逐步创造条件予以补发。同时,各地要尽快实现养老金的全额缴拨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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