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管理服务,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要进一步办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做到职工随下岗、随进中心,并签订协议,确保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职工下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全额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负担基本医疗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未签协议的,不发放各种费用。与军队、武警、政法机关脱钩企业有下岗职工的,也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停产企业和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企业法人必须担任再就业服务中心主任,拿出主要精力解决好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问题。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规范密切的工作联系,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设区市要在年内实现就业信息联网,有条件的市可以扩展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大对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职业培训工作的投资力度,各级政府要视财力状况列入预算,并逐年增加;要进一步健全企业空岗报告制度,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建立下岗职工服务窗口和开展即时服务活动。
各级政府要督促税务、银行认真落实税收和小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驻我省的银行应积极向接收下岗职工的企业和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的下岗职工提供信贷服务,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规范劳动力市场中介行为和企业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加强和不断完善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必须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协议最长不超过3年。下岗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不足3年的,按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实现再就业或协议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企业应当及时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对本人不进中心或进了中心不签协议的下岗职工,企业应当在3年内或原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解除劳动关系。对已经在新的工作单位试用期满并已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原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
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或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将剩余时间应当领取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折合成社会保险费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但缴费年限不能超过退休年龄。对有一定经济收入,但工作岗位不稳定的下岗职工,可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不发给基本生活费,享受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3年期满或原劳动合同到期的,要及时解除劳动关系。对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半年以上的,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进入中心3年后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职工,协议期满可以回到原企业办理内退手续,由企业负担其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不再推向社会。停止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停薪留职人员与企业协议期满后,回原企业没有工作岗位的,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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