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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
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办[1999]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下大力量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一)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要继续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千方百计落实再就业资金,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不准出现拖欠。要按照“三三制”的筹资原则,进一步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确保按时足额筹集到位。财政负担部分,各级政府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列入财政预算,不得留有缺口。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县企业由市县财政负担。
  社会筹集部分,各市要全面落实省政府确定的15条筹资渠道,确保全部开通。要继续实行征收监缴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凡是有缴费任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比例缴纳再就业资金,征缴部门要及时将再就业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企业自筹部分,要由当地政府督促落实,财政、劳动保障、经贸等部门要对有下岗职工的企业自筹资金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国有独资、控股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全部由企业自行负担;困难企业经审核具备自筹能力的,必须落实自筹资金。经审核有能力自筹资金而没有自筹的,财政和社会筹集资金不予注入,企业法人不准评选劳模和各种先进,不准出国考察,不准购买控购物品,引发重大问题的,追究企业经营者的责任。
  社会筹集和企业自筹资金存有缺口的,由同级财政负责兜底;确有困难的,上一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解决办法,或适当给予补贴。同时,省、市都要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调剂制度,资金来源:省级调剂金主要从省集中20%的失业保险金中拿出5%、省本级集中的预算外资金的比例由5%增加到6%;市级调剂金应从个人所得税和失业保险金中再拿出一部分并入,具体比例或数额由各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调剂金要列入财政专户,主要对困难市、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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