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
土地登记证书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粤价[1999]88号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国土厅: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省国土厅等4厅局业以粤国土(地籍)字[1991]38号转发各地)和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对〈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的复函》([1993]价费字139号),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土地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土地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土部门向用户收取证书费标准:
1、土地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精装本每证收费20元,简装本每证收费5元;
2、《建设用地批准书》每份收费8元。
二、省国土厅向领证的市、县国土部门收回证书工本费标准:
1、土地证书:精装本每证15元,简装本每证4元;
2、《建设用地批准书》每份4.5元。